十堰市中专艺术学校学生请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3-30 18:28:45
为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学生的日常学习及各项活动的出勤及请假行为,有效地提高学生出勤率,促进学风、班风、校风的建设,依据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生不得无故、无正当理由请假。
第二条 请假者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任何个人如未按制度规定请假,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条 学生请假理由应当真实。如发现编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条 请假者以书面假条的形式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 逢周末、节假日前,全校性的大型活动期间,班主任不得随意准假,确有特殊情况,由班主任向学生科汇报后由学生科或分管领导审批。考试期间请假须经学生科、教务科审批,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章请假种类及要求
第七条 病假。请病假人应提供医院的病假证明或治疗证明。
第八条 事假。请事假在半天以上的学生,必须由学生家长与班主任联系说明情况,由班主任核实并确定是否准假。
第九条 公假。请公假(如参加校外演出、比赛、招生等)者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或组织者向主管教学副校长请示,批准后由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到学生科备案。
第三章请假程序及权限
第十条 每周一至周五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请假外出,特殊事情除外。学生请假(外出),首先由学生本人写出请假条(请假条应写清外出事由、到达地点、外出时间、归校时间),然后由班主任审签。若班主任不在,由总值班老师审签,但总值班老师在审签之前必须与该生班主任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后,才能签字。
第十一条 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内的由学生科
审批,三天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在审批假条时必须注明同意批准的起止时间或请假总课时数、班主任姓名和审批时间,否则作废。
第十二条 学生外出请假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门卫只有见到有老师的审批假条方可放行,杜绝电话请假和电话批准。
第十三条 遇突发事件请假人无法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请假人应事先告知审批人,经同意后按上述要求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请假人须在准假期结束前按时返校,如不能按时返校须向班主任及时汇报,提出延长假期的申请,经同意后按时返校。
第十五条 班主任在审批学生假条时必须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做好与家长的联系和核实、调查、回访等工作,避免出现管理盲区或失误。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认定为旷课: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无效的
2、准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逾期不到课的;
3、虽已准假但其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的。